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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5)曹某某的证言:2007年至2010年11月份任吉水县常务副县长,分管财政、城建、国土工作。胡某向他和刘某某过问廖某某在吉水购买的土地事情,刘某某告诉胡某这是违反国土资源部的规定。
(6)曾某某的证言:廖某某的江西吉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卖到了该县检察院旁边的一块地。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成交价款。2010年3、4月份,廖某某找到曾某某要求分期付款、按照缴款比例分割发证,曾某某告诉廖某某其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该局最终取消了该公司的竞拍人资格,并没收了竞买保证金。
(7)黄某某的证言:2010年3月,廖某某的江西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水县委、县政府写了《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申请》,吉水县委县政府将这份申请转给国土局办理,国土局书面回复其中“分三期付款和按照比例分割发证”的申请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2、书证
(1)吉水县W-05-0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意出让批复、拍卖出让方案、出让转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公告和补充公告、竞买人报名表复印件证明: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吉水县国土局与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成交确认书、吉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申请》、吉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请求协商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相关事宜申请〉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水县国土局给吉阳房地产公司的告知书、吉阳房地产公司《关于请求解决吉阳地产与政府相关问题的申请》、吉水县国土局《关于城北新区2010-002地块情况的请示》、吉水县国土局对吉阳房地产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廖某某、吴某1的户籍资料、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复印件。
廖某某实际控制的吉阳房地产公司在2010年2月9日以2.9亿余元的价格竞拍到吉水县的W-05-06地块后,向县委、县政府申请分三次缴纳土地价款、分期办理土地使用证,因为违反国家政策,该县委、县政府不同意廖某某的申请。由于吉阳房地产公司一直未缴纳土地价款,最后该地块被收回。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规章文件复印件。证明: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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