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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8)
2010年,范某某以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江联公司94.33%的国有股份。2010年底,范某某约程丹峰在北京鸿灏阁茶楼喝茶,并讲感谢程丹峰帮助其收购江联公司,他会送给程丹峰500万元人民币,程丹峰同意了。之后,范某某在鸿灏阁茶楼先后三次送给程丹峰150万元人民币,程丹峰均予以收受,并交给苏某某保管。2012年6月,范某某送给程丹峰江联公司80万股份,当时价值人民币355.2万元,股权登记在程丹峰妹夫吴某的名下。2012年和2013年,江联公司给程丹峰分红80万元人民币,2015年初,江联公司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程丹峰持有的80万股增长为120万股。
苏某案发以后,程丹峰担心自己收受范某某钱物的事情暴露,为掩饰犯罪事实,2014年底程丹峰在北京鸿灏阁茶楼与范某某、吴某串供,如果组织调查,不要讲范某某给他送过钱,程丹峰在江联公司的股份就说是吴某为范某某代持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收受范某某505.2万元的证据有:
1、行贿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我在鸿灏阁茶楼对程丹峰讲:“感谢你收购江联时帮了忙,我送你500万元,以后还请继续关照”。程丹峰答应了。之后我在鸿灏阁茶楼先后三次送给程丹峰150万元人民币。2012年5月,我将江联公司的80万(价值355.2万元)股份通过股权转让协议送给程丹峰,该股份登记在吴某的名下,范某某操办了股权转让事宜。2012年和2013年,江联公司给程丹峰共计分红80万元。2015年,江联公司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程丹峰持有的80万股增长为120万股,价值约800万元人民币。
2、书证
(1)江联股份公司2012、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决议以及2012、2013年该公司各股东的利润分配明细表复印件。证明:2012、2013年度,程丹峰以吴某名义所持的80万股份分别获得分红41.6万、38.4万。
(2)吴某的招商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程某的光大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吴某招商银行账户于2013年1月25日收到陈某某转账汇入的分红41.6万元,于2013年1月31日将该41.6万元钱转给向程某光大银行的账户;2014年8月14日,该账户收到江联公司转账汇入38.4万元,2014年8月16日,吴某连同程丹峰需要的借款共计转账100万到朱某某账户。
(3)江联股份公司对吴某的120万股股权转让价格说明以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证明:江联股份公司对吴某所持的120万股进行价格评估后,以800.35万元购买该12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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