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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10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男,36岁(1980年8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京0107刑初44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章×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因上诉人章×在上诉期间被变更强制措施,故本院对其刑期起止日期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撤回上诉。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刑初4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
相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洋
书 记 员 宗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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