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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1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福周,男,46岁(1970年3月17日出生)。2014年3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福周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京0114刑初8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随案移送黄色金属手链一条,发还被害人崔某某;责令被告人陈福周赔偿被害人崔某某其他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陈福周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福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福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福周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抢劫罪并罚。陈福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起获,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陈福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陈福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福周撤回上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刑初8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迹
审 判 员  林辛建
代理审判员     


吕晶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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