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12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男,45岁(1971年5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永慧。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男,44岁(1972年10月11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19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黄×,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黄×2016年5月24日14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上庄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1医院附近彩票店内,因琐事与同其相识的被害人李×发生言语冲突,被害人李×首先上前踢踹被告人黄×,后双方相互揪扯、推搡,发生厮打,致被害人李×左侧第5、6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于2016年5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其曾供认在案发当日因为李×向其要钱买彩票被其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李×上前踹其胯部一脚,并勒住其脖子,其挣扎后双方来回乱撞,期间二人互相拿凳子砸对方,并撕扯在一起,李×撞到桌子上,后被劝开的情况。
2、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其与黄×发生争吵后,自己先踹了对方,双方就打在一起,黄打了其两拳,其回家后半小时,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就诊的情况。
3、证人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日其在彩票店看见一高一矮两名男子抱在一块,相互拳打脚踢,后将双方拉开,高个男子(二东)脖子被抓伤,矮个男子(老黄,开公交车的)衣服烂了,双方以前认识;以及经其辨认,指认出原、被告人即一高一矮男子的情况。
4、证人胡×的证言,证明目击黄、李二人在彩票店内吵架,双方撕扯在一起,后被拉开的情况。
5、证人朱×的证言,证明患者李×左胸外伤一小时后就诊,表现左胸疼痛、胸闷,诊断结果为左侧气胸,左侧第5、6肋骨骨折,胸部挫伤,患者自述被人打了胸口一拳,回家后感到不适,前来就诊的情况。
6、现场监控录像,证明案发监控反映出被害人、被告人现场状态,其中被害人李×先用手指向坐在桌旁的被告人李×,后上前抬脚对李踢踹,李迅速起身,双方搂抱厮打在一起,其中被告人发力将被害人向前快速推至桌旁,二人又一起从画面一侧搂抱着撕扯至画面另一侧,期间双方有互抡凳子攻击对方的举动,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撕扯过程中,被害人有明显突然被动改变体位的情况,而此时被告人仍与被害人纠缠在一起,并有挤靠住被害人身体左侧的举动。
7、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伤情为轻伤二级的情况。
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系电话传唤到案的情况。
9、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就附带民事赔偿项目向法庭出示了医院收费及费用清单单据、病历(住院时间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交费金额为人民币25676.26元,住院30天,护理天数16天);医院诊断证明,交通费收费(交费金额为人民币147元)单据、单位离职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基本工资3500元,发放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实发工资3500元,无病、事假)等材料。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的经济损失亦应予以合理赔偿。同时考虑在本次打斗事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率先对被告人进行踢踹,导致事态升级,故其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40%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综上,被告人黄×依法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结合被告人黄×的认罪态度、造×的后果、赔偿情况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故判决:一、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二、被告人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黄×的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他没有殴打被害人,李×的伤不是其造×的,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李×的伤是黄×造×的,其受伤可能另有他因,黄×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二审审理期间,黄×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黄×与李×发生纠纷时被扯坏的上衣照片及证人赵×的证言。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黄×的辩护人提交的黄×与李×发生纠纷时被扯坏的上衣照片及证人赵×的证言,经查,该两份证据均无法证明案发时黄×对被害人有无殴打行为,故本院不予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