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7)京01刑终30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女,51岁(1966年1月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女,47岁(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郸城县,系本案被害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5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何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海淀区美丽园路蜀湘源饭店内,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鲁某(女,46岁)发生争执,并将鲁某推倒在地,致其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何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供称2015年9月18日21时许,其在蜀湘源饭店后厨工作,负责杀鱼,一个姓鲁的女子是洗碗工兼捡菜。其见她菜放得很乱,就说了她,她就骂其,两人就吵了起来。厨师长让其二人出去吵。其二人就到后厨门口吵,相互骂了几句。那名女子朝其脸上吐了一口唾沫,其就用左手把她往旁边推了一下,她就倒地了。厨师长就过去扶她。后其回去上班,也没有见到那个女子,直到次日下午14时左右,民警到饭店将其抓获。
2.被害人鲁某的陈述,称2015年9月18日20许,在蜀湘源饭店后厨门口,何某让其给她拿菜,其很忙,没有给她拿,何某就骂其。其就找厨师长评理,但何某还是骂其。厨师长说管不了。这时,其和何某就在后厨门口附近,何某还吐了其一口唾沫,其说:“你有病”。这时,何某就将其推到在地。当时其就倒在地上站不起来,左腿很疼。后厨师长叫车将其送到了医院。
3.证人赵某的证言,称2015年9月18日21时许,其在蜀湘源饭店后厨配菜,这时听到有人吵架,抬头一看是后厨刷碗的阿姨和杀鱼的阿姨不知道为何吵了起来。吵了一会儿,厨师长让她们出去谈,她们到了后厨门口继续吵。吵了没几句,杀鱼的阿姨要进后厨,刷碗的阿姨挡着她路了,杀鱼的阿姨说让开,然后突然用手推了刷碗的阿姨上身一下,刷碗的阿姨直接往后侧身倒在地上了,然后杀鱼的阿姨直接进了后厨。其就上前扶刷碗的阿姨,她嘴里一直说疼,后来其和员工一起把她送到了医院。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