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308号(2)
上诉人何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为:原判量刑过重,赔偿过高。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上诉人何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的合理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被害人对于事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上诉人何某酌予从轻处罚,并由被害人自行承担20%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对于上诉人何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赔偿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何某具有的各项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裁量刑罚,并无不当之处。且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赔偿的数额适当,故对于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决民事赔偿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郑文伟
审 判 员 杨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悦
书 记 员 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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