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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57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钦某某,男,48岁(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4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钦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钦某某持汽油、打火机、铁钩、铁斧等危险物品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南门对面马路便道处停留,并在该处灌装汽油,民警接到报警后随即前往现场与其沟通,要求其放下手中危险品。被告人钦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上述工作,并且意图点火以阻止民警向其靠近,后被民警制服并当场抓获。在被制服过程中,被告人钦某某的挣扎反抗行为造成民警马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民警于某右大腿皮肤裂伤,经鉴定,民警马某、于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钦某某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被告人钦某某的上述行为造成海淀路长时间交通堵塞,大量人员聚集围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钦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所作的供述,证明其曾于2014年来过一次北京捡废品,后来因为随身带了刀和铁钩子被警察送到精神病院,后来精神病院的人把其送回了原籍。2016年5月中旬,其又从老家福利屯坐火车来北京捡破烂至今。其在北京没有亲属,这次是因为弄汽油瓶子被警察抓了。2016年5月19日下午3、4点左右,当时其来到北京大学南门门口,沿路往东走,走到路口时又往南走,来到一个大的立交桥处(注:应该为中关村一号桥),发现有个红色的灭火器立着放在桥墩下面,其把灭火器顶盖打开后,发现里面装着汽油。拿到汽油后,其在路边又捡到了4个空玻璃啤酒瓶,其把汽油从灭火器中灌入了啤酒瓶里,还用碎布把啤酒瓶口给堵上了,发现这4个啤酒瓶装不下全部的汽油,于是其就在北大附近的超市里花2元钱又购买了4个空的玻璃啤酒瓶。然后其就在北大南门旁边的人行道上把灭火器里剩余的汽油往空啤酒瓶里灌,也就是警察抓住其的地点。其把汽油灌到啤酒瓶里的目的是想以每瓶5元的价格给卖了,具体卖给谁还没想好。其把汽油灌好后过了一段时间,警察就过来了。当时警察找到其的时候,其右手拿着一个橘色的塑料打火机,左手拿着装汽油的啤酒瓶,瓶口用碎布堵着。当时其是想把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子装进其带的一个绿色布手提袋里,手提袋里装的打火机,其怕啤酒瓶把打火机给挤坏了,就把打火机拿了出来,正好赶上民警找到其,正好看到其手中拿着啤酒瓶和打火机,当时其左侧腋下还夹着平时捡废品时使用的一把斧子(手柄和斧子头都是铁质的)和一把铁钩子。其看到有两个穿蓝色短袖衬衫的警察到了现场,还有穿深蓝色制服的人(几个没注意)。穿蓝色衬衫的警察让其把打火机和啤酒瓶放在地上,站到旁边去;另外那个穿深蓝色制服的人身上挎着一支长枪(注:防暴枪)。但其没有听警察的,跟警察说其把东西收起来就离开。警察还是要求其把东西放下,站到一边去,并向其身边走来。其就跟警察讲:“你们别过来,你们过来我就点燃汽油自焚了!”其身后有一面墙,从墙上跳下来一个人直接骑在其脖子上把其按在了地上,并直接抓住其右手的打火机,跟其抢打火机,后来把打火机给弄坏了。那些向其走来的警察也过来一起控制其,最后他们一起把其给制服了,给其戴上了手铐。其在民警制服的过程中没有配合,而是扭动身体进行反抗。其知道对方的身份是警察,都穿着警服。民警制服其的时候,现场装汽油的啤酒瓶子有碎的,具体碎了几个不清楚,只知道装汽油的啤酒瓶一共是8个,另外还有1把黑色铁斧(约有60至70公分长)、1个黑色的铁钩子(约有60至70公分长)、1个打火机,还有最开始装汽油的红色灭火器,其他东西就都在其装行李的黑色提包中了。斧子和铁钩子是其捡废品用的,是其在老家做好的,打火机也是在老家购买的,这三样东西都是其从福利屯坐火车带来北京的,斧子和铁钩子其是用布包好的,也通过了火车站的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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