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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申20号
陈某:
你自诉曾某犯重婚罪一案,对本院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刑终2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你作为自诉人起诉曾某犯重婚罪主体不适格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重婚案件作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重婚罪自诉人的范围包括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或者被欺骗而与之重婚的受害人。原审法院通过询问被告人曾某并听取你的陈述意见,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被害人告诉之法定要件的规定,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你系本案被害人,你作为自诉人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经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你对于曾某已婚事实并不知情,系被欺骗而与之重婚的受害人,故你所提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定罪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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