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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338号
罪犯赵X,男,29岁(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赵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提出对罪犯赵X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赵X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根据罪犯赵X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赵X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X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赵X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X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强
审 判 员  李 斌
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彦雅
书 记 员  张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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