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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3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宏,男,45岁(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大学文化,干部,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29日羁押,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宏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京0109刑初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XX宏,并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院认定: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XX宏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黄某(女,19岁,本市某高校大二学生)通过手机认识,答应为黄某安排实习事宜。同年8月26日18时许,XX宏带初次见面的黄某与焦某、宋某等十余人在本市西城区“惠丰门钉肉饼”饭馆用餐,期间黄某饮酒。21时30分许,XX宏找代驾与黄某、焦某乘车离开饭馆,中途焦某下车。23时20分许,XX宏将黄某带至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号院×招待所326房间内,趁黄某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8月27日1时许,被害人黄某报警。同年8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XX宏被民警抓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XX宏的供述证实,其与黄某的干爹刘×军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10日左右,刘×军给其打电话,让其给黄某找一个实习单位。2016年8月20日,其与黄某通过电话进行了联系。2016年8月26日18时许,其约黄某、焦某、宋某等十几个人在西城区护国寺门钉肉饼饭店二楼包间吃饭,吃饭过程中他们喝了两瓶白瓶二锅头酒,黄某也喝了酒。晚上9点左右,其找了滴滴代驾开着其的车,拉着黄某、焦某一起回家,途中焦某下车回家。其带黄某到×招待所,住进了326房间。进入房间后,其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黄某说自己来月经了,其看到黄某躺的靠近窗户的床上有血迹。之后,黄某要求离开宾馆,其打车将黄某送到某大学宿舍楼下。其担心招待所的服务员看见床上的血迹,就把床单、被罩带回家洗了。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188****3599。经其辨认确认,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招待所326号房间是其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地点。
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系某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学校要求进行专业实习,其干爹刘×军让XX宏帮忙安排实习单位。2016年8月下旬,其与XX宏通过一次电话。2016年8月26日,XX宏约其到西城区护国寺门钉肉饼饭店吃饭,18时左右,其到了饭店,一起吃饭的有十几个人。席间,有人劝酒,其说只能喝二两,其他人还拿这句话开玩笑,后来其喝了有6、7两二锅头酒。21时许,吃完饭后其给朋友梁某发了微信,让梁某来接她。其从饭店出来时,感觉走路轻飘飘的,其跟一起吃饭的人道了别,之后的事情就什么都不记得了。其醒来时发现自己在一个宾馆的房间里,赤身裸体躺在床上,床上有血迹,房间里还有XX宏,当时是27日凌晨。其怀疑XX宏将其强奸了,就询问XX宏对其做了什么,XX宏就向其赔礼道歉。这时梁某给其打来电话,其哭着对梁某说,让梁某来接她,她不知道自己所在位置,梁某询问其身边是否有人,让其把电话交给身边的人,其就让XX宏接了电话。通话后,其要回学校,XX宏打车将其送到学校宿舍楼下,XX宏就坐车走了。其不知道宾馆的名称、地址,只记得宾馆的大门是伸缩门,门上有一颗五角星。其到学校后,梁某也开车到了,其上了梁某的车,简单的把事情经过跟梁某说了,梁某开车出了校门,在车上拨打“110”电话报了警。民警赶到后,看其处于醉酒状态,让其去醒酒并提取体液。其在石景山区医院提取了阴道内的体液,医生还给其输了液。8月26日,是其来月经的第二天,出血量比较多,所以带了夜用卫生巾。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XX宏就是强奸其的男子,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招待所326号房间是其被强奸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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