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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33号(2)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黄某的朋友。2016年8月26日晚上,XX宏因黄某实习的事情约黄某到西城区人民剧院附近吃晚饭。当晚21时20分左右,黄某给其发微信,让其来接她,其两次让黄某通过微信发送定位,黄某始终没有回复。随后其多次拨打黄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直到8月27日0时许,其打通了黄某的电话,其问黄某在哪儿,黄某边哭边说不知道,还让其来接她,她马上下楼。其听到拍铁门的声音,就问黄某身边环境怎样,黄某说门上有五角星,其又问身边有没有人,让黄某把电话交给身边的人。然后其听见XX宏说,他是黄某爸爸的朋友,黄某喝多了,要把黄某送回学校。挂了电话后,其不放心就开车到了黄某的学校。其开车到黄某宿舍楼下时,刚好看到一辆出租车把黄某放下,车就开走了。其过去叫黄某上了车,黄某身上酒味很大,脸上有泪痕,还说畜生不如。其问怎么回事,黄某说了事情经过,其猜测黄某被强奸了,就建议黄某报警,黄某同意了,其拨打“110”电话报了警。大约27日1时30分,民警在学校门口找到其与黄某。民警询问黄某事情经过,黄某当时酒还未醒,站立不稳,也说不清楚具体情况,民警建议她先去醒酒并提取体液。其带黄某到石景山区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并输液醒酒。7时许,黄某到八角派出所接受询问。其在宿舍楼下见到黄某时,黄某穿的白色裙子有破损,扣子系串了,裙子后面还有血迹,在医院检查时其才知道黄某处于经期。
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XX宏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6日24时许,其与儿子睡觉时XX宏还没有回来。8月27日8点多,XX宏说要去单位加班就开车出去了,晚上8点多才回来。其在家里未发现外面的床单、被罩。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代驾司机。2016年8月26日晚上,有一个手机尾号3599的人申请代驾,出发点是护国寺,终点是门头沟三家店,其接了单。其到护国寺时,有两男一女在等他,他上车后坐在驾驶员位置,其中一个男的坐在副驾驶,女孩坐在副驾驶的后边,另一个男的坐在其身后。出发前女孩去了厕所,她上车后,其就开车出发了。三人在车上聊天,聊到女孩实习的事,后排座的男子称是女孩父亲的朋友,为女孩实习帮忙。车行驶到西二环官园桥时女孩又要上厕所,其出了二环停在一个加油站里,让女孩去厕所。大约10分钟后女孩从厕所回来,没有找到车,还去问加油员,副驾驶的人下车把女孩叫到车上。其继续开车,到大成路附近的一个小区,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下了车,后面的两个人就不说话了。女孩说过想吐,其给了女孩一个塑料袋,但是没有吐出来。后来这两人可能睡着了,头靠在一起。其开车到三家店时将男子叫醒,让他指路,其把车开到一个×招待所,将车停在招待所门前就下车走了。其下车时,那个女孩没下车,可能是睡着了。在其驾车期间,后排的男女没有暧昧语言和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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