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7)京01刑终333号(3)
6、代驾派单信息照片证实,2016年8月26日,张某作为代驾司机收到电话188****3599的电话订单,从护国寺街人民剧场代驾到三家店东街,开始时间是21时53分58秒,结束时间是23时21分43秒。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7日凌晨,其在三家店汽车站附近趴活,有一男一女打车去某大学。两人年龄差距较大,男子岁数大,女子岁数小。两人上车后车内有酒味,其不清楚是谁喝了酒。其开车将两人送到大学校园内,女孩下了车,那个男子又坐车回到了三家店。
8、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晚上,其与XX宏、缪某、郝某、姓宋的秘书长等十几个人在西城区护国寺门钉肉饼饭店吃饭,一共喝了两瓶酒,可能有两个人没有喝酒。吃饭时XX宏带去了一个姓黄的女孩,让宋秘书长安排实习。席间,姓黄的女孩比较活跃,说能喝二两酒,她向每个人都敬了酒,她倒了两次酒,大概喝了四两二锅头。21时左右,聚餐结束后,其他人都各自离开了,只有其与XX宏、还有姓黄的女孩坐了XX宏的车。XX宏找代驾开车,其坐副驾驶位置,XX宏坐在驾驶员后面,姓黄的女孩坐副驾驶后面,他们从二环到莲石路,先把其送回家。其下车时,女孩说想吐,其问女孩是否下车吐,女孩说不用。当天那个女孩喝了不少酒,但其觉得没有醉,因为女孩是自己走出饭店的,在车上也有交流。
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与XX宏相识两年了。2016年8月20日左右,XX宏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给一个朋友的孩子办理大学实习证明。8月26日晚,XX宏约其在西城区人民剧场附近的门钉肉饼饭店吃饭。当晚18时许,其带乔某一起去吃饭,XX宏把那个实习的女孩介绍给其,让其办理实习的事,还说具体事情让乔某办理。席间,XX宏让那个实习的女孩给其敬酒,因其开着车没有喝酒,拿茶水应付了一下。开始喝酒时,那女孩说只能喝二两,后来那女孩就喝了起来。后来其带乔某先走了。
10、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晚,其跟原实习单位的领导宋某一起去西城区一个餐厅吃饭时,提起给坐在其身旁的一个20多岁的女孩开实习证明,还说让其具体办理。开始喝酒时,那女孩说只能喝二两,后来大家还开玩笑说二两起步。席间,其喝了一点酒,那个实习的女孩喝了不少,还敬了宋某一杯酒。其觉得那女孩当天喝了有3、4杯酒。饭局快结束时,其与宋某就先走了。
11、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焦某通知其2016年8月26日晚在护国寺门钉肉饼饭店吃饭,说XX宏有个老乡想搞文化展览。当天一起吃饭的有大约12个人,其是自己去的,XX宏带了一个姓黄的女孩,说给那女孩办实习的事。其记得那天喝了3瓶白酒,XX宏带的女孩喝了有3两左右,还敬了其一杯酒。那女孩后来跟XX宏、焦某一起走的。席间,缪某提出第二天请XX宏的一个老乡吃饭。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