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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33号(4)
12、证人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其参加了XX宏召集的一个饭局,当天喝了两瓶二锅头。XX宏带了一个姓黄的女孩,吃饭过程中这个女孩向他们敬酒。席间,其说第二天请XX宏的表哥吃饭,当时没有特定的约谁。第二天,XX宏、焦某、郝某等7人到同春园吃饭,XX宏没有带那个姓黄的女孩。
13、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蔡×明是该公司的总经理,蔡×明与XX宏是湖南老乡。2016年8月26日,蔡×明叫其到西城区护国寺人民剧场附近的门钉肉饼饭店吃饭,一起吃饭的十几个人,至少有四个女的。当天是XX宏召集大家吃饭,他坐主位,招呼大家,蔡×明让其去结了账。一起吃饭的有几个书画爱好者,年龄比较大,所以谈的话题比较多,其进进出出安排就餐,没有听到他们具体说什么。当天喝酒用的是分酒器,倒到小酒杯里喝。当天在饭店要了3瓶牛栏山白瓶二锅头酒,没有喝完,结账时又退了一瓶,总共喝了2瓶酒。有个小姑娘喝酒了,吃完饭其与蔡×明走的,有没有人喝多,其不能确定。
1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西城区护国寺惠丰门钉肉饼店领班。通过其对该饭店2016年8月26日20时3分[210]的结账单确认,这桌客人在该饭店要了3瓶白酒,退了1瓶,这桌客人消费了2瓶白酒。
1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门头沟区三家店×仓库的职工,负责业务培训楼即内部招待所的卫生清理。XX宏是×仓库的转业干部,因老家来人,于2016年8月22日至8月26日在招待所申请了两间房,分别是326号、320号。招待所平时没有人值班,最近一段时间只有其一个人打扫卫生。8月27号,其打扫326房间时,发现靠近窗户的那张床上的床单、被罩不见了,320号房间多了一个被罩,等于326房间少了一个床单。其打扫326、320房间时,没有发现卫生巾、卫生纸等垃圾。其提供的业务培训楼入住申请表证实,被告人XX宏经审批,于2016年8月22日至8月26日入住×的业务培训楼,入住人次3人。
1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石景山医院急诊内科的医生。2016年8月27日2时许,黄某由一个男的陪同来到急诊内科,这名男子说黄某喝了酒,要求输液醒酒。黄某当时只说喝酒了,没有说喝了多少,其看黄某能够正常交流,走路有些晃,用不用醒酒药物都行,就没有给她开醒酒的药,只给她开了葡萄糖。她输完液就走了。
17、病历手册证实,2016年8月27日2点46分,被害人黄某到石景山区医院急诊科的就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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