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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33号(5)
18、惠丰门钉肉饼店结账单证实,2016年8月26日晚,XX宏等人在惠丰门钉肉饼店的消费情况,其中要了42度牛栏山白瓶二锅头酒3瓶,后退了1瓶,实际消费2瓶。
19、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27日9时许,被害人黄某到石景山公安分局八角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6年8月27日凌晨被一名张姓男子强奸,因事发时意识不清,不能确定案发地点。
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1日16时至17时,门头沟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对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号院培训楼326号房间现场进行了勘验。该房间房门朝南,进门右侧是卫生间。房间内西侧由北向南依次为桌子和衣架,房间内东侧由北向南依次为单人床、床头柜和单人床。卫生间内南侧由西向东依次为洗脸盆和马桶。现场内除上述所见,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2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毒物)字[2016]第FYA1603696-2016DW1977号毒物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9月7日,在所送黄某的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在所送黄某的尿液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药,未检出吗啡类、苯丙胺类、大麻类、氯胺酮和可卡因常见毒品。
2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7197-WZ719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2(黄某阴道拭子)、03(黄某内裤斑迹)号检材上精子为XX宏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3、石景山公安分局八角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和门头沟公安分局三家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7日1时许,该所接到黄某报警称,其被人强奸,现在在某大学门口。后民警赶到现场,见到黄某和一名自称是黄某朋友的男子。民警询问黄某具体情况,黄某称被一名男子强奸。但因黄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表述强奸经过和具体地点,且黄某在表述过程中语无伦次。后民警要求黄某到医院醒酒,提取阴道分泌物,并告知其醒酒后马上到派出所报警。8月27日8时许,黄某到八角派出所报警,并将在医院提取的阴道分泌物交给民警。后民警将该分泌物移交给门头沟公安分局三家店派出所,三家店派出所又将分泌物移交法医的情况。
24、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9月12日15时30分,门头沟公安分局对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号院家属楼×单元×号XX宏家进行搜查,未发现XX宏所述的招待所的床单、被罩。
25、手机短信、微信照片、通话记录及通话录音证实,被害人黄某与被告人XX宏案发当天联系吃饭的事,事后黄某询问XX宏是否看到其遗忘的物品等;黄某干爹刘×军发给黄某的刑事谅解书,请求黄某谅解被告人XX宏,由被告人XX宏给予被害人精神安慰;案发后,被告人XX宏妹妹与黄某短信联系,向黄某赔礼道歉,请求黄某对XX宏予以谅解;案发当晚梁某多次拨打黄某电话以及梁某要求黄某用微信发其所在位置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XX宏的律师、家属与黄某协商,让黄某对XX宏予以谅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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