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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33号(7)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宏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XX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杨 亮
代理审判员  张乾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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