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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93号(2)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2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璐
审 判 员 李 洁
审 判 员 杨 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申政伟
书 记 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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