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7)京01刑终393号(2)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2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璐
审 判 员  李 洁
审 判 员  杨 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申政伟
书 记 员  张 洋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