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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6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24岁。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羁押,于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3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间,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盈创动力大厦A座502室)独家运营的《问道》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六万余组,后将上述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等物品通过互联网变卖牟利。在此期间,其共销售游戏装备等物品数额达人民币69093元。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数据查询说明、证人陶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登录记录、交易记录、总交易次数、官方平台交易物品详情等电子数据、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但指控违法所得数额,仅仅凭借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交易金额,而没有扣除被告人王某出售自己合法控制的账户内的游戏装备等金额,在被告人王某有此辩解而无充分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其稳定供认购买成本3万元左右,获利额2万元左右。虽然其辩解自己也销售自己合法所有的游戏装备,但是其合法所有的账户只有10个,相比而言,其即使出售了合法所有的部分游戏装备,销售金额也仅仅占所有销售金额非常小的一部分。结合其非法所得的游戏账号和密码达到6万余组,且均登录进入他人的网络游戏系统,综合考虑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王某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王某非法获取他人《问道》游戏账号密码六万余组,并进入上述账号非法获取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等物品,进而在互联网上变卖牟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裁量决定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璐
审 判 员 李 洁
审 判 员 杨 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申政伟
书 记 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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