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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77号
罪犯XX,男,32岁(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对罪犯XX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XX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XX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XX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都
审 判 员 刘宇红
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薇
书 记 员 王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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