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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87号(3)
驳回上诉人申×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     


张乾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晓琳
书 记 员  宗园园(2017)京01刑终8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男,48岁(1968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强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京0107刑初3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与金×共同合作经营五金店。被害人邓×系杨×前妻,被害人邓×经营小商店。
2016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申×在其经营的五金店前扫地,被害人邓×与杨×在自己的店前吃饭,杨×对申×扫地扬尘不满,为此申×与杨×口角,在此过程中申×欲持其店前的铁锹殴打杨×,被他人劝阻。短暂时间过后,杨×与被害人邓×来到五金店前,杨×揪住申×衣领,打申×左侧面部1拳,又欲持店外桌上的玻璃烟缸打申×时,申×闪开,后双方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申×用拳击打被害人邓×右后颈部。致被害人邓×颈6椎体脱位,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申×、金×亦被杨×(已被行政拘留)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申×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现场处置后令双方前去治疗,申×于2016年7月2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殴打邓×的事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鲁谷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6年6月10日19时08分54秒申×用139XXXXXXXX电话报警,称五金店打架。
2、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证实,2016年6月10日19时许,申×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2016年7月13日邓×经损伤程度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7月20日10时民警电话传唤申×到派出所。
3、被害人邓×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0日19时许,其与杨×正在楼北侧吃饭,申×扫地扬尘,杨×对其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申×想用铁锹打杨×被周围邻居拉开。其与杨×回去继续吃饭,杨×喝了点酒越想越生气,便到五金店门口找申×理论。在此过程中,杨×抓住申×衣领先打申×1拳并与申×撕扯,金×要用手抓杨×衣服,其揪住金×头发,金×用手对其乱打,杨×打了金×的头部,后申×用拳打其后脖子几下,被邻居拉开。
2016年7月20日12时30分,邓×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4号申×是将其打伤的男子。
4、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6年6月10日18时许,其与前妻邓×正在商店门口吃饭,申×扫地扬尘,其指责申×并与申×争吵,申×拿铁锹要打其被周围邻居拉开。其回去喝酒时越想越生气,找申×理论,双方又互骂并打了起来,因为喝了酒记不清楚,肯定用拳头打了申×,打没打金×记不清了。酒醒后听邓×说她脖子受伤了,邓×和金×怎么受的伤其记不起来了。
5、证人金×证言证实,2016年6月10日18时许,其正在五金店与宋×聊天,听见外面吵,出来看见申×和邓×、杨×在吵,为什么不知道,其和周围邻居将他们拉开又回五金店聊天。20分钟左右,杨×和邓×在外面喊,让申×出去,其到店外,杨×和邓×骂申×,杨×上来打申×1拳,然后杨×与申×打在一起,杨×抄起外面桌上的玻璃烟缸要打申×,其把申×推开,邓×就用手拽其头发并将其拉倒在地,申×跑了,杨×用烟缸打在其头上,当时就流血了,其被人扶到店里。邓×怎么受伤不清楚。
6、证人朱×证言证实,2016年6月10日18时许,杨×在自家门口吃饭,申×扫地扬尘,他们吵起来,申×拿铁锹和砖头,被大家劝开,后来杨×找申×理论,俩人骂起来,杨×用拳头打了申×面部,申×还手也打杨×面部,金×见杨×打申×,也用拳打杨×,邓×见金×上手,上去就抓金×头发,后他们4人打在一起,听见砰的一声响,金×头上流血了。
7、证人宋×证言证实,2016年6月10日17时许,其听见吵出来,看见杨×、邓×正与申×吵,周围邻居给双方拉开,后来杨×、邓×来到申×的五金店前,杨×打申×1拳,申×跑了,杨×抄起1个烟缸打在金×头上,当时就流血了,其在中间拦着,没见其他人动手。
8、被害人邓×、证人金×指认案发地点的照片证实案发地点。
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XY)诊断证明书、X线诊断报告单、颅脑CT诊断报告单、MRI诊断报告单证实,2016年6月12日邓×经颈椎正侧位加开口位X线诊断为:C5椎体轻度楔形变,C6椎体前滑脱,C6椎体棘突椎板未愈合,先天变异?颈椎轻度骨质增生。当日颅脑外伤CT平扫结论为:头颅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2016年6月15日颈椎磁共振成像诊断为:颈椎及附件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必要时CT检查;颈椎后凸、退变,颈椎间盘退变;颈2.3、3.4、4.5椎间盘突出,局部后纵韧带肥厚,继发椎管狭窄。被害人邓×2016年6月21日的诊断为:颈部外伤、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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