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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0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54岁(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欣,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京0109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韩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杨 亮
代理审判员  张乾雷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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