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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刑初7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女,1966年7月3日出生,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姜×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政府门前,将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杨×左颈部抓伤,经鉴定杨×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具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学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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