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39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349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安×驾驶车牌号为×××的“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良路×路口右转弯时,将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张×(女,殁年35岁)撞倒并碾轧,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马×的证言证实:张×是我妻子,她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了。2015年12月7日上午10时46分,有人用我爱人张×的手机给我打电话,当时我没接着。10时51分我回拨过去,没有人接。11时9分,她单位同事给我手机打电话说她出事了,让我去找。我从家开车出来,经过×路口,正好看见一个大货车事故。我估计我爱人是发生事故了,我就停车去看。看见她骑的自行车在大货车的下面,我问了现场的医生,医生不让我看,我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完现场,让我到交通队协助调查。
我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经过,对方车辆是一辆大货车,张×骑的是我家的粉色26型女士自行车。
2、证人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7日10时35分,在北京市丰台区京良路×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当时在现场,是一辆带高栏的大货车跟一个自行车撞上了。大货车是辽C开头的,车牌号没注意,人和自行车就被轧在车底下。那辆大货车和自行车都是从路口东侧过来的,当时我在路口的名酒城门口,就在路口西北角。我听见“咔嚓”一声,我一转身看见那辆自行车和人都在车底下了。
货车司机是个男的,一米八左右,穿的红格衬衫,应该是蓝牛仔裤,人不胖,三十岁左右,我能够辨认出来那个司机。我和货车司机、骑自行车的都不认识,没有恩怨。
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证人曹×指认第8号照片之人(安×)就是×××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
3、证人王×1的证言证实:我是×县×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是安×出资购买的,挂靠我们单位。我向你们提交了挂靠协议。事故发生后,安×给我打了电话,告诉我他开车撞到人了。事故发生时是安×开的车,他在电话里告诉我的。该车年检到2015年12月,交强险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险是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三者险是100万元的。
4、证人王×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7日10时35分,在北京市丰台区京良路×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我当时在现场。当时是一辆带高栏的大货车,由路口的东边向北右转。当时那个大货车和一辆自行车并排着,都是由东开过来的,两辆车都是绿灯过来的。那辆货车右转时货车的右侧前后轮中间把那辆自行车刮倒了,车的右侧中轮把那个人给轧过去了。当时我站在路口北侧路西,距离那辆货车也就二十多米。
货车车牌是辽C开头的,车牌号没有记住。大货车司机是个男的,有一米八左右,不胖,三十岁左右,穿红色格子衬衫、蓝色牛仔裤,我能够辨认出那个司机。
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证人王×2指认第7号照片之人(安×)就是×××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
5、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速度约为17.8km/h-18.9km/h。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车牌号为×××的“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各系统及各部件均合格、正常。
7、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7日11时35分对事故现场勘查、制图,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
9、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确定被告人安×为全部责任。
10、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实:被告人安×交通肇事后报警的情况。
11、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安×的驾驶资格,涉案车辆登记情况。
12、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安×、被害人张×血液中均未检出酒精。
13、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张×于2015年12月7日10时35分死亡。
14、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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