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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男,24岁(1992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庞×吸食毒品后,于2015年9月16日2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手帕口北街,手持菜刀拦截由被害人杨×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出租车,并用菜刀将该车前侧挡风玻璃砸坏,后被民警抓获。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庞×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杨×人民币7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吸食毒品后,持凶器在公共道路上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庞×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在其暂住地吸食毒品后,于2015年9月16日22时许,来到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手帕口北街,手持菜刀拦截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杨×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出租汽车,并用菜刀将该车前侧挡风玻璃砸坏,后被民警抓获。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庞×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杨×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证言:2015年9月16日22时许,杨×驾驶出租汽车(车牌号×××)行至本市西城区天宁寺东里铁道东侧路口时,被一个拿着刀的男子拦住,这个男子没跟杨×说话,用刀砍了杨×的出租车前侧挡风玻璃三、四刀,将前侧挡风玻璃砍碎,后这个男子就往北边白云桥方向走了,杨×随后报警。这个男子身高180cm,体格较壮,短发,左侧肩上有纹身,拿的是家用的普通菜刀。
2、证人肖×证言:2015年9月16日晚上大约10点多钟,从巫山烤鱼的二层跳下一个人先进到烤串店,后从正门出来又进到肖劲松的久久鸭店,从柜台里拿走了一把菜刀后向东走了。该人男性,身高1.8米左右,上身没有穿衣服,有纹身,下穿牛仔裤,没有穿鞋。这个人当时什么话也没说,好像是喝多了酒。
3、证人王×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9月16日王×在本市西城区广外手帕口北街铁道附近执勤,在22时许,看到一个光膀子的男的左手拿一把菜刀拦住了一辆出租车并用手中的菜刀砍了出租车前侧玻璃三、四下,把挡风玻璃砍碎了,这个男子身高1.8米左右,短发,圆脸,左肩有一个纹身,整个后背有一个纹身。后王×报了警。当日23时许,王×在天宁寺派出所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第10张照片中的人既是2015年9月16日2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广外手帕口北街持菜刀拦截过往车辆并将一出租车前风挡玻璃砸坏的男子(庞×)
4、证人梁×的证言:2015年9月16日18时许梁×离开租住的地方西城区荣丰2008小区16号楼509号,离开时,与梁×一起租住在这个房间内的刘浩、庞×都在房间玩手机。大约20时许接到刘浩电话说他与庞×发生了口角,庞×要拿刀扎刘浩,刘浩现已跑到了楼下。21时30时分梁×打车往回走,23时许回到租住的地方,见有很多警察围在其租住的房外,梁×再给刘浩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梁×与刘浩是朋友关系,与庞×不太熟,刘浩与庞×是朋友关系,二人均没有工作。
5、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意见书:被鉴定人庞×因诊断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实施违法行为虽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关,但吸毒系自陷性行为,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5年9月17日9时30分在禁毒中队对庞×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
8、天宁寺派出所证明:被砸出租车经京宇维修估价,该车前风挡玻璃价格为718元人民币。
9、收缴枪支弹药刀具等危险物品收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单刃尖刀一把,菜刀一把。
10、被砸车辆照片:证实庞×于2015年9月16日在西城区广外手帕口北街持刀砸坏出租车前风挡玻璃的事实。
11、谅解书:杨×,银建出租车公司司机,已收到庞×家人的赔偿7000元,愿意原谅庞×所犯的错误,希望政府给庞×改过的机会。肖×、王丽均表示原谅庞×所犯错误,希望给庞×改过的机会。
12、到案经过:2015年9月16日22时许,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在西城区手帕口北街与天宁寺前街交叉路口,有一男子持刀砸路上行驶的车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往该地,发现一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及一把单刃尖刀。该男子发现民警后沿手帕口北街向北逃跑,后民警将该人控制。经查,该男子叫庞×,23岁,河北霸州人。民警于2015年9月16日22时40分将庞×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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