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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299号(2)
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查询的常驻人口基本信息:庞×,男,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褚西村11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吸食毒品后,持凶器在公共道路上随意拦截正在行驶的出租汽车并砸毁汽车玻璃,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犯寻衅滋事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秋阳
人民陪审员  张焕青
人民陪审员  郭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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