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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71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1,男,1993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东,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冰,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1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建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1及其辩护人李晓东、闫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牛×1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附近非法销售“黑猫”牌卷烟,后被丰台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汽车内,起获“黑猫”牌卷烟共计45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7600元。
被告人牛×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1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牛×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牛×1供述,证人王×1、牛×2、王×2、朱×证言,谈话笔录,北京市丰台区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未办证说明,北京市2014年度在销卷烟平均价格,全国在销卷烟目录,行政处理决定书,案件移送函,移送说明,移交清单,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关于对国宏信(价)字2015第03269号黑猫牌卷烟价格评估结论的说明,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1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1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由北京市丰台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黑猫(硬)真品卷烟四百四十八条,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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