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云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曾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女,1959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春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委托代理人赵云峰、被告人唐×、毕×、被告人唐×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曾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于2015年6月12日1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8号楼1单元楼下,因公共区域用地使用问题与被害人杜×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毕×伙同被告人唐×持棍对杜×进行殴打,致杜×L2腰椎骨折、腰4右侧横突骨折、双上肢、腰部、右膝关节等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杜×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唐×、毕×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伙同被告人毕×,因邻里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诉称,其被被告人唐×、毕×打伤,要求被告人唐×、毕×赔偿其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51178.2元,护理费人民币50240元,交通费人民币6463元,护具费人民币504.7元,营养费人民币1877.41元,误工费人民币6463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782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67713.3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唐×、毕×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伤所致各项经济损失267713.31元,同时应追究被告人唐×、毕×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并分别作出了供述。
被告人唐×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就刑事部分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唐×主观犯意不明显,属于从犯,受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责任,本案属邻里纠纷,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主要代理意见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医疗费与伤害行为无关,不应支持,护理费、交通费、护具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部分不应支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内。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毕×在其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号楼1单元楼下,因公共区域用地使用问题与被害人杜×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毕×伙同被告人唐×持棍对杜×进行殴打,致杜×L2腰椎骨折、腰4右侧横突骨折、双上肢、腰部、右膝关节等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杜×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唐×、毕×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杜×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12日10时45分左右,毕×下班回来看其在××楼下监督施工,就说其家的柜子放在了她家的地,让搬开。因为那块地是公用的,其就问对方有什么权利让搬走柜子。毕×开始骂人,双方发生争吵。后毕×从附近的工地上拿了1个锤子要打其,其就拿手挡,把她脸划伤了,她就上楼了。一会儿,她和她儿子一人拿一个棍子开始打其,将其摁在地上打,其就挣扎,并咬了她儿子一口。后双方被拉开,其受伤了不能动就报警了。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胸椎、右膝、右肘多发软组织损伤。其所受的伤是毕×和毕×的儿子打的。这两个人都用了棍子。杜×辨认出被告人唐×、毕×就是打伤她的人。
2、证人同×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12日中午11时左右,其在××号家中的阳台上看到毕×和她儿子正在和一个姓杜的女的打架。毕×的儿子压在姓杜的女的身上还不停地抽对方的嘴巴,毕×持木棍不停地抽打姓杜的。后有一个清扫楼道的哑巴将他们拉开,不知谁报了警,警察到了现场,救护车随后也来了,将姓杜的带走了。他们双方为什么打架不清楚。同×辨认出被告人唐×、毕×就是殴打杜×的人。
3、证人魏×证言证实,其是西城公安分局展览路派出所的副所长,2015年6月12日10时56分,该所接报警称在西城区××楼楼下有人被邻居持棍打伤。接警后,其赶到现场,经询问,得知打架一方为一对母子,女的叫毕×,女子的儿子叫唐×,倒在地上的是杜×,杜×称自己不能动了。民警就拨打了120,后救护车将杜×拉走了,唐×、毕×跟民警回派出所了。他们双方是因为楼下自建房的问题打架的,打架双方都受伤了,杜×一直靠墙坐着,后说坐不住了就躺在地上了,毕×脸上、脖子上有抓伤,唐×脸上、脖子上也有抓伤,胳膊上有咬伤。民警在现场地上起获了一根木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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