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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2095号(2)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李 淼
代理审判员 徐 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田 晔
书 记 员 胡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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