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7)黑0506刑初38号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于双鸭山市宝山区。2000年2月21日因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恒,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0年5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宝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耿某、刘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孙恒、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秦红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刘某甲、耿某在双鸭山市宝山区4委4号楼4单元702室耿某家中商议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耿某通过中国康福网站与网友胖姐视频聊天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5月21日,耿某联系成功后电话告知刘某甲,刘某甲来到耿某家中将购买毒品的8000元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给胖姐提供的名字为曹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胖姐通过中通快递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按耿某提供的地址寄出。5月25日,耿某查询快递单号已至双鸭山市,遂让刘某甲到宝山区接其到尖山区,随后耿某乘出租车到尖山区铁西路中通快递公司签收包裹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签收的包裹里查获一包白色晶体。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在双鸭山市尖山区林业医院门口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鉴定:在耿某持有的包裹内查获的一袋白色晶体净重74.2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刘某甲非法持有毒品,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规定处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