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刑初38号(4)
一、被告人耿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敬伟
人民陪审员 赵 雪
人民陪审员 包秀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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