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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刑初142号(4)
9.2017年6月2日集贤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集贤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于2017年6月1日17时30分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集贤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被告人刘某某对其驾驶机动车造成施划标线作业人员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10.2017年6月5日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出具的序号为91111787的出院患者结算费用明细1张。证明被害人郑某丙在黑龙江双鸭山煤炭总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为32510.26元。
11.2017年6月5日黑龙江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出具的医疗住院费票据电子票号分别为231302000275、231302000276。证明2017年6月5日被害人郑某丙医疗费用合计32510.26元。
12.黑龙江省双鸭山煤炭总医院病人费用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害人郑某丙在黑龙江省双鸭山煤炭总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为32510.26元。
13.2017年6月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郑熙旺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预交住院医疗费2万元,有积极救助的行为。
14.2017年6月6日证人杨臣于在在集贤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地没放警示标志,但划线工人都穿有橘黄色反光作业服。
15.2017年6月6日证人程瑜在集贤县公安局交通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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