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梅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贺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7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腾某某驾驶制动系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黑BR4361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CF53挂华梁天鸿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八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哈力村村碑东30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姜某某(男,61岁)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某某符合机动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达成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故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07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腾某某驾驶制动系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黑BR4361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CF53挂华梁天鸿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八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哈力村村碑东30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姜某某(男,61岁)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某某符合机动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腾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腾某某、被害人姜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腾某某、被害人姜某某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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