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刑初173号(2)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犯罪工具中钞信达点钞机一台、姚记扑克52付、赌资及违法所得11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冬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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