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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代押,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梅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一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马某某(男,49岁)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利息1,800元,借款期限为十个月,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于2014年12月13日前还清。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人刘某某因无钱还款而逃匿。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一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马某某(男,49岁)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利息1,800元,借款期限为十个月,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于2014年12月13日前还清。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人刘某某因无钱还款而逃匿。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马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马某某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1日12时许,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民警孙龙伟、段静波根据线索在城阳区水悦城东方国际影城内将网上逃犯刘某某抓获。3.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借款时所使用的抵押房证为虚假房证。4.代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1日由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代押,于2016年11月3日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提走。5.证明证实:产权人姓名刘某某,房屋坐落梅里斯区达呼店镇腰店村,面积为93.00平方米,产权证00187208号,在我房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无此房屋信息,经房产部门鉴定此证不是梅里斯房产局发放的,此证为伪证。6.借款协议书证实: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人民币7.8万元,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期限10个月,每月支付利息1800元,担保人吴海滨。7.还款协议书证实: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还给被害人马某某本金及利息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马某某不再追究,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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