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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刑初61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被告人宁某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系无业人员,无固定经济来源。2017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经预谋后,伙同被告人宁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河东区范围内,采取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其中,被告人王某实施作案共计22起、被告人宁某某参与作案共计8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6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靓足”鞋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孟宪珍停放此处的银灰色富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2、2017年1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麦当劳”餐饮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张某停放此处的蓝色艾玛牌24寸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6.57元。
3、2017年1月3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乐友”孕婴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苗双稳停放此处的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4、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西区泗水道“四姐”早点部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刁润起停放此处的黑色彪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5、2017年2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独自来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和进里华润超市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赵爱云停放此处的赛克牌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6、2017年2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来到河西区交口的华盛广场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霍朝辉停放此处的红色宝岛牌20寸电动车盗走后变卖,赃款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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