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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刑初440号(2)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1撤回对被告人胡xx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xx及其亲属李某1(李某1系被害人的妻子)等人与其在本市河东区光华路亚泰民族饭店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其趴到胡xx驾驶的牌照号为津G×××××标志牌小轿车的前机盖上欲阻止胡xx等人离开,胡xx仍继续驾车行驶,致使其摔落受伤。
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系王某1的父亲。2016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xx及其亲属李某1等人与王某1在本市河东区光华路亚泰民族饭店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1从饭店房间追出去。后王某2接路人电话,开车出了亚泰民族饭店,发现王某1躺在马路中间。
3、证人俞某证言,证实:其系王某1的母亲。2016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xx及其亲属李某1等人与王某1在本市河东区光华路亚泰民族饭店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xx及其等人与王某1在本市河东区光华路亚泰民族饭店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1从饭店房间追出去。后王某1趴到胡xx驾驶的牌照号为津G×××××标志牌小轿车的前机盖上欲阻止胡xx等人离开,车开动后王某1摔落。
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系李某1之父。2016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xx及其等人与王某1在本市河东区光华路亚泰民族饭店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6、证人宗某证言,证实:其系李某1亲属。2016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xx及其等人与王某1在本市河东区光华路亚泰民族饭店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1从饭店房间追出去。后王某1趴到胡xx驾驶的牌照号为津G×××××标志牌小轿车的前机盖上欲阻止胡xx等人离开,车开动后王某1摔落。
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系李某1之母。2016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xx及其等人与王某1在本市河东区光华路亚泰民族饭店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8、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其系酒店服务员。2016年8月17日7时许,一戴眼镜的女子向其查询名为王某1的房间号,其告知,该女子遂报警,后警察赶到。此时该房间报修电闸,其进入房间修理电闸时,该女子一方的人冲进房间与对方发生争执,房间内的年轻男子跑出去追该女子,后其看见该男子趴在标志汽车的前机盖上,那辆车开出酒店。
9、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受伤及就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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