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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8年2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小玲,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2017年4月28日被羁押,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8年2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徐某某、聂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及其辩护人薛小玲、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聂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3时许,被告人沙某?某、徐某某、聂某某驾车至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与津河南路交口TOP酒吧门前,无故对在此候车的单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引发双方冲突。而后被告人沙某?某、徐某某、聂某某持木棍将单某某、陈某某打伤后逃匿。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左枕部愈合瘢痕长约4.5cm,鉴定为轻微伤:单某某左手腕背侧、左大腿外侧、左胸瘢痕,鉴定为轻微伤。
2017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7年4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7年6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沙某?某、徐某某、聂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单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徐某某、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陈某某、单某某等人陈述,证人赵某、庄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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