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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龙,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天津云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晓东、刘念鑫,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龙、辩护人潘晓东、刘念鑫、被害人张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XX龙以为他人垫资为由,利用房产证照片等材料骗取被害人张某1信任,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人民币48.5万元。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XX龙以为企业垫资为由,利用《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审批通知书》的照片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信任,向张某1借款。后被害人张某1于2014年6月25日至27日向被告人XX龙所指定账户转款共计190万元。被告人XX龙将骗取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0日将被告人XX龙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
被害人张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XX龙将骗取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和偿还房贷,与妻子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没有偿还能力。XX龙及辩护人所提的还款问题,13500元是XX龙向她借款45万元的利息,133200元和5万元是XX龙偿还她所有欠款的利息。至于20万元还款是XX龙在2014年11月份因为欠债被典当行带走后,XX龙向她求助,她找王某2借款70万元,后来替XX龙把70万元还给王某2,这20万元是偿还70万借款的。提供其与XX龙关于70万元在河东区法院的判决书。
其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以及公诉人发表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XX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他确实欠张某1的钱,但他不认为是诈骗。借款用户的资料是他发给周某的,但周某怎么用这些资料向张某1承诺保证是周某的行为。张某1从来没有要求明确借款用途,他在张某1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上写的用途是个人经营周转。张某1在没有看到抵押物的情况下把钱借给他和周某,是张某1对他们的信任。张某1不想承担对外放款的风险,在第一次合作之后张某1就说不想知道放款对象,只要XX龙作为借款人,周某作为担保人,张某1就借钱。他在借款时有能力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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