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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13号(10)
22、农行个人交易明细导出表,证实XX龙名下6228……6364账户在2014年6月10日转出33.12万元至王某1名下6228……3512账户;2014年6月26日收到网银转账5笔,共计221370元,此前余额为2363.71元;同年6月27日从王某1名下尾号3512账户转入25万元,同日转入张某4账户45.97万元,余额为1028.21元;2014年6月27日该账户又转入138630元,之后转出至王某1名下6228……3512账户13万元;2014年6月28日收到王某1账户转入的25万元,次日转入张某3账户25万元。
23、民生银行开户明细、交易明细,证实曾某在民生银行申请了两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4218……0179、5522……2511。曾某名下4218……0179的信用卡在2014年6月30日转出至6228……3635账户298510元;同日转入天津市红喜福婚纱店账户298500元,后该笔款项随后转出。
24、农行交易明细、业务凭证、房地产抵押清单、个人借款凭证,证实张某4名下账号为2401……4523的账户在2014年6月27日收到XX龙6228……6364账户转入的45.97万元,2014年7月4日张某4提前偿还房屋贷款454205.88元。2010年3月3日张某4以购买懿德园20-2-201房屋为由向农业银行贷款48万元。还款账号为6228……4275。
25、连带债务责任承诺书三份,证实张某1与XX龙、周某关于2014年6月10日、6月20日、6月26日的借款共签署了三份“联带债务责任承诺书”。其中(1)2014年6月10日的承诺书内容为XX龙、周某因经营业务需要,共同向债权人张某1短期拆借50万元,共同承诺该款项使用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之前)。不可延期(含任何非不可抗力理由),该款使用相关费用(含服务费及手续费)共计15000元。该费用借款时预付,结算时一并结清本金。(2)2014年6月20日的承诺书内容为:XX龙、周某,因经营业务需要,共同向债权人张某1短期拆借45万元,共同承诺该款项使用时间为2个月(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之前)。不可延期(含任何非不可抗力理由),该款使用相关费用(含服务费及手续费)共计27000元。该费用分两次结算:首月结算13500元,其余部分根据使用情况与本金另结算。(3)2014年6月26日的承诺书记载内容为:连带责任承诺人XX龙、周某,应经营业务需要,共同向债权人张某1短期拆借190万元,共同承诺该款项使用时间为12日以内(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7日之前)。不可延期(含任何非不可抗力理由),该款实际使用相关费用(含服务及手续费)起始时间、计算原则、结算方式如下:一、试用期分两笔计算:第一笔130万元费用计算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7日前;第二笔60万元费用计算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7日前。二、使用费用计算,按照计算起始时间至终止时间,拆借总款额的千分之二每日计算。三、使用费用结算方式为,在该款结清日(2014年7月7日前)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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