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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13号(11)
26、微信截图照片,证明2016年4月被害人提供微信昵称“碧海蓝天”2014年6月23日发送的微信照片,包括房产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厂车间的照片,并在同日发送微信对话“553万总还款额,客户现在手里有330万,咱们凑220万就够了,周期在10天左右,明天出批复,是不是承兑汇票还不确定,等放款时再说。”在2014年6月24日发送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审批通知书。同日发送周某名下4367……7922的建设银行卡图片。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张某1与碧海蓝天通过微信联系,催要欠款。
2016年10月被害人提供内容为微信昵称为“碧海蓝天”在2014年6月9日、6月16日分别发送的房地产权证图片(图片内容不清),以及朱某名下产权证图片、郑某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地产权证图片。
27、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审批通知书、上海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五份,证实2013年6月26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553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25日;2013年7月16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447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2014年6月27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68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2014年7月8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51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2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67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关于鼎亿公司的贷款情况共有审批通知书三份,分别为2013年6月21日小企业审批[2013]20130672510024号、2014年6月23日小企业审批[2014]20140672510021号、2015年6月24日贷审[2014]2015067251X016号。其中2014年6月23日的审批通知书记载要求共4项,第2项:放款前,受信人要以书面形式承诺,未经我行同意,不再他行对抵押物设定第二顺位抵押,同时办妥合法、合规的担保手续。
28、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张某1名下农业银行6228……0173账户2014年7月23日收到网银转账13500元;2014年8月26日收到网银转账133200元;2014年8月28日收到转账50000元。
29、结账说明,证实张某1在2014年9月23日出具结账说明,其内容为:收取周某付结人民币5万元,至今为止190万元借款利息已结至2014年8月26日已清。8月27日以后按照3%日双方另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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