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7)津0101刑初113号(12)
30、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8月10日张某1向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王某1、刘某2、XX龙,诉称2014年11月27日王某1、XX龙因与典当行纠纷向她求助借款70万元,她向王某2借款70万元,将该笔款项划入王某1指定账户。2014年12月她向王某2归还了70万元,在2015年2月至3月间,她从被告另外一笔借款中扣回10万元,要求XX龙和王某1等偿还60万元。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1、XX龙偿还张某1借款60万元。2016年2月26日王苏敏在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曾某、XX龙,诉称XX龙和曾某在2015年2月17日向她借款89万元,借款到期后偿还了10万元,要求偿还欠款79万元。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XX龙给付王某2欠款本金79万元。
31、房地产权证、赠与合同、公证书、查封决定书、协助执行告知书、查封清单、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证实2009年12月23日张文将名下河东区懿德园20-2-102房屋经公证赠与张某4,2010年1月张某4领取了产权证。2014年11月7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对张某4上述房屋进行查封,2015年12月15日河东区人民法院进行轮候查封。在2016年6月21日被公安和平分局查封。
3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证实XX龙名下河东区懿德园17-1-601房屋在2011年9月19日进行抵押权登记,被担保债权数额为100万元。2015年8月6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
3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天津市河东区(2015)东民初字第6523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调解书,证实王某2、韩某2、何某、杨某、李某等人因与被告人XX龙借贷纠纷分别在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判决及调解方式,明确被告人XX龙需要偿还的债务本金共计6869260元。
34、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年6月24日判决宋某、贾某英偿还XX龙借款159万余元。
35、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7日张某1到和平分局举报,XX龙与周某以上海银行批复为由,与其签订借款协议,骗取其190万元。和平分局在2016年4月28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XX龙、周某立案侦查。2016年6月20日民警在和平区昆明路与汉阳道交口牛肉拉面馆内将被告人XX龙带回派出所审查。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