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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13号(13)
3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情况。
36、被告人XX龙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他注册了天津云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周某有时候帮他拉业务,2013年夏天周某向他介绍了张某1。他和张某1之间一共有五六笔借款,都是张某1通过周某把钱放在他这吃利息,有三笔没还清,一笔是2014年6月10日找张某1借款50万元,第二笔是2014年6月20日找张某1借了45万元左右,还有一笔是2014年夏天以上海银行倒贷业务找张某1借了190万元。2014年6月10日、6月20日的借款是因为个人的房屋垫资业务,具体哪个客户想不起来了。这三笔钱他和周某都在张某1提供的“联带债务责任承诺书”上签字。190万的借款是2014年夏天,上海银行的史某找他说有一笔上海银行的垫资业务,并把需要垫资的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一些基本资料通过垫资邮箱发到他的邮箱里。他就问周围的人有没有做这笔垫资业务的,也打电话问了周某,将邮箱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周某,周某的微信名叫碧海蓝天。周某回话说张某1能做。张某1陆续给他打过来190万元。后来他发现这个业务做不了,就回绝了史某。但是张某1的190万元已经到账,他就用这笔钱做其他业务了,他没有向张某1说明,是因为他认为借款的理由不一定要用在当初约定的项目上,资金可以灵活处理,而且张某1也没有要求他说明这些钱的去向,所以他就没说。190万元到期后,周某和张某1找他要钱,当时他说这笔钱没有用在上海银行倒贷业务,用在别的业务上了,张某1就让他赶快还钱。逾期的日子依然计算利息。190万元中的大部分钱用于偿还个人合作欠款,以银行流水为准。2014年6月7日他通过尾号为6364的农行卡将457900元打到张某4名下尾号为7314农行卡中,用于偿还他和张某4个人位于河东区懿德园20-2-102的房屋贷款,他和张某4在2014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时这套房产属于张某4。2014年12月或者2015年1月份因为欠东耀典当行400多万元无法归还,被人天天跟着,他通过王某1求助张某1,张某1又借给他70万元,还给东耀典当行了。他在2014年9月转给周某5万元,这5万元是给张某1190万元的利息,还通过王某1还了133200元,在2015年春节前后通过自己的6364农行卡给张某1转过20万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虽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中存在矛盾,但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发表综合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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