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刑初113号(15)
一、被告人XX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XX龙的违法所得1760303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张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秀君
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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