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刑初113号(2)
二、张某1与XX龙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1、借款在2014年7月已经到期,但张某1直到2016年才报案,这与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的行为模式不符,有悖常理。在借款到期后,张某1亲笔书写的“关于190万元的利息结算说明”,也体现了张某1认可该笔190万元继续按期计算利息,说明张某1认可与XX龙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2、XX龙和周某签署的连带还款证人承诺书是张某1起草的,写的是经营周转进行拆借,并未明确借款必须用于倒贷等具体内容,说明张某1并未绝对要求借款必须用于倒贷这一具体用途。
3、张某1向XX龙提供的借款到期后,XX龙未能还款,但张某1此后仍再次向XX龙借款70万元。说明张某1是认可的XX龙的还款能力,并未被骗。
三、本案中被告人XX龙向其前妻张某4账户转款45万余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该房产现已被查封扣押,被害人可以行使权利挽回该部分损失,在量刑上也可以对被告人XX龙从轻处罚。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辩护人提供证据如下:
1、XX龙尾号为6364的银行流水以及张某1书写的结账说明,证明在2014年7月23日偿还张某113500元,8月29日通过周某偿还5万元,2014年8月26日通过王某1偿还133200元,XX龙0564的农行卡在2015年2月17日偿还张某120万元,共计396700元。2、三辆车的完税证明,证实XX龙购买车辆的情况及车辆价值。3、XX龙6364银行卡对账单,证实XX龙银行卡有大笔进账,其在借款后有经济能力。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韩某2起诉XX龙和张某4,张某4的房产也是XX龙的资产。5、证人王某1的调查笔录、计算说明,证明133200元是偿还190万元的利息。6、证人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2014年底他、XX龙、王某1与张某1在广东路广顺园底商协商过XX龙还款给张某1的问题。7、电话录音,证明XX龙的亲属与张某1协商过还款问题。双方之间应为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
公诉人当庭答辩:1、关于本案定性,在主观故意方面,XX龙恰恰是利用了张某1对他的信任,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证人尹某、史某的证言能证实XX龙在回复上海银行垫资业务做不了的情况下,使用该事项向被害人借款190万元。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提到被告人XX龙有偿还能力,但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XX龙在外有大量欠款,辩护人所提的房产、汽车等远远达不到XX龙欠款的数额。XX龙用骗取的钱款用来偿还个人欠款和房屋贷款,其行为完全符合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使用诈骗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特征。2、关于量刑,被告人XX龙转账给张某4的款项不是XX龙主动退赃。3、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虽然有大额进账,但紧随着就是大额支出。辩护人提供的计算稿的算法牵强,不能证明其关联性,其提供的许某的证言与本案也无关联性,辩护人提供的录音来源不能证实是合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其内容也不能证明与案件具有关联性。4、对于周某偿还的5万元,同意认定为被告人XX龙偿还190万元的利息,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对于XX龙王某1偿还的133200元以及XX龙在2015年1月偿还的20万元,均同意被害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20日,被告人XX龙、周某先后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人民币48.5万元、43.65万元。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XX龙以为企业垫资为由,利用《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审批通知书》的照片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信任,向张某1借款。后被害人张某1于2014年6月25日至27日向被告人XX龙所指定账户转款共计190万元。被告人XX龙将骗取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4年6月经被害人张某1多次催要,XX龙通过王某1还款133200元,通过周某向张某1还款5万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0日将被告人XX龙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她通过周某认识了XX龙。XX龙和周某是合作伙伴。2014年5月周某曾给她介绍过民生银行倒贷的项目。XX龙和周某分别在2014年6月10日、6月20日、6月25日至27日向她借款50万元、45万元、190万元,由于上打息,她实际借款分别为48.5万元、43.65万元、190万元。这三次借款都是周某联系她,双方签有协议,即XX龙和周某在“联带债务责任承诺书”上签字。2014年6月10日的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周某说是用于个人房贷垫资,通过微信给她发送了相关的房产证图片。她向XX龙指定的曾某的账户转账48.5万元。2014年6月20日的借款期限是二个月,用途是企业垫资。2014年6月23日周某说有一笔上海银行已经批复的垫资业务,总款500多万元,让她凑200万元。周某把XX龙发的上海银行批复以及企业的资料的照片发给她。她在2014年6月25日至27日向XX龙和周某的账户转账190万元,其中包括向周某的建设银行卡转账130万元,在周某的天津吉某明达商贸有限公司的POS机、她的在诚基中心办公的美联莫某公司POS机、周某和王某1带领她到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广场楼22层天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共计60万元。2014年6月26日XX龙和周某在联带债务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借款期限为12天,利息为0.2%。以上三笔借款到期后均未偿还。2014年8月底她去找XX龙要钱,王某1给她的农行卡里转了133200元,此前王某1给她转过13500元是第二笔借款的利息,2014年9月底周某给她打了5万元。事后她去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华苑支行核实,审批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史某当着她的面给XX龙打电话说这份垫资根本就没做成。涉及的垫资企业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亿公司)的法人胡某和经理张某2证实是企业自筹资金,不知道周某和XX龙两个人,她才发现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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