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7)津0101刑初113号(3)
二、张某1与XX龙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1、借款在2014年7月已经到期,但张某1直到2016年才报案,这与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的行为模式不符,有悖常理。在借款到期后,张某1亲笔书写的“关于190万元的利息结算说明”,也体现了张某1认可该笔190万元继续按期计算利息,说明张某1认可与XX龙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2、XX龙和周某签署的连带还款证人承诺书是张某1起草的,写的是经营周转进行拆借,并未明确借款必须用于倒贷等具体内容,说明张某1并未绝对要求借款必须用于倒贷这一具体用途。
3、张某1向XX龙提供的借款到期后,XX龙未能还款,但张某1此后仍再次向XX龙借款70万元。说明张某1是认可的XX龙的还款能力,并未被骗。
三、本案中被告人XX龙向其前妻张某4账户转款45万余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该房产现已被查封扣押,被害人可以行使权利挽回该部分损失,在量刑上也可以对被告人XX龙从轻处罚。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辩护人提供证据如下:
1、XX龙尾号为6364的银行流水以及张某1书写的结账说明,证明在2014年7月23日偿还张某113500元,8月29日通过周某偿还5万元,2014年8月26日通过王某1偿还133200元,XX龙0564的农行卡在2015年2月17日偿还张某120万元,共计396700元。2、三辆车的完税证明,证实XX龙购买车辆的情况及车辆价值。3、XX龙6364银行卡对账单,证实XX龙银行卡有大笔进账,其在借款后有经济能力。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韩某2起诉XX龙和张某4,张某4的房产也是XX龙的资产。5、证人王某1的调查笔录、计算说明,证明133200元是偿还190万元的利息。6、证人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2014年底他、XX龙、王某1与张某1在广东路广顺园底商协商过XX龙还款给张某1的问题。7、电话录音,证明XX龙的亲属与张某1协商过还款问题。双方之间应为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
公诉人当庭答辩:1、关于本案定性,在主观故意方面,XX龙恰恰是利用了张某1对他的信任,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证人尹某、史某的证言能证实XX龙在回复上海银行垫资业务做不了的情况下,使用该事项向被害人借款190万元。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提到被告人XX龙有偿还能力,但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XX龙在外有大量欠款,辩护人所提的房产、汽车等远远达不到XX龙欠款的数额。XX龙用骗取的钱款用来偿还个人欠款和房屋贷款,其行为完全符合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使用诈骗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特征。2、关于量刑,被告人XX龙转账给张某4的款项不是XX龙主动退赃。3、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虽然有大额进账,但紧随着就是大额支出。辩护人提供的计算稿的算法牵强,不能证明其关联性,其提供的许某的证言与本案也无关联性,辩护人提供的录音来源不能证实是合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其内容也不能证明与案件具有关联性。4、对于周某偿还的5万元,同意认定为被告人XX龙偿还190万元的利息,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对于XX龙王某1偿还的133200元以及XX龙在2015年1月偿还的20万元,均同意被害人的意见。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