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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13号(4)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20日,被告人XX龙、周某先后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人民币48.5万元、43.65万元。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XX龙以为企业垫资为由,利用《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审批通知书》的照片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信任,向张某1借款。后被害人张某1于2014年6月25日至27日向被告人XX龙所指定账户转款共计190万元。被告人XX龙将骗取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4年6月经被害人张某1多次催要,XX龙通过王某1还款133200元,通过周某向张某1还款5万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0日将被告人XX龙抓获。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她通过周某认识了XX龙。XX龙和周某是合作伙伴。2014年5月周某曾给她介绍过民生银行倒贷的项目。XX龙和周某分别在2014年6月10日、6月20日、6月25日至27日向她借款50万元、45万元、190万元,由于上打息,她实际借款分别为48.5万元、43.65万元、190万元。这三次借款都是周某联系她,双方签有协议,即XX龙和周某在“联带债务责任承诺书”上签字。2014年6月10日的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周某说是用于个人房贷垫资,通过微信给她发送了相关的房产证图片。她向XX龙指定的曾某的账户转账48.5万元。2014年6月20日的借款期限是二个月,用途是企业垫资。2014年6月23日周某说有一笔上海银行已经批复的垫资业务,总款500多万元,让她凑200万元。周某把XX龙发的上海银行批复以及企业的资料的照片发给她。她在2014年6月25日至27日向XX龙和周某的账户转账190万元,其中包括向周某的建设银行卡转账130万元,在周某的天津吉某明达商贸有限公司的POS机、她的在诚基中心办公的美联莫某公司POS机、周某和王某1带领她到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广场楼22层天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共计60万元。2014年6月26日XX龙和周某在联带债务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借款期限为12天,利息为0.2%。以上三笔借款到期后均未偿还。2014年8月底她去找XX龙要钱,王某1给她的农行卡里转了133200元,此前王某1给她转过13500元是第二笔借款的利息,2014年9月底周某给她打了5万元。事后她去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华苑支行核实,审批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史某当着她的面给XX龙打电话说这份垫资根本就没做成。涉及的垫资企业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亿公司)的法人胡某和经理张某2证实是企业自筹资金,不知道周某和XX龙两个人,她才发现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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