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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13号(5)
被害人张某1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陈述中讲到,2014年6月9日周某打电话说有一个企业二次贷款垫资的项目,为了做高某、等待银行批复,找她借款50万元,还给她发了相关企业的资料,包括法人的房某等。2014年6月10日她向XX龙指定的曾某的账户转账48.5万元。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20日这两笔借款,周某发给她的企业抵押资料等借款凭证她都没有了。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XX龙有一家云龙资产管理公司,专门经营倒贷、银行垫资,XX龙让她问问有没有人愿意出钱垫资。2014年她把张某1介绍给XX龙。2014年6月10日、6月20日以及6月26日三份连带债务责任承诺书是她和XX龙作为承诺人与张某1签订的借款依据,是她和XX龙当着张某1的面签字。在2014年6月10日的前两天,她对张某1说XX龙拿来一个人房屋倒贷垫资业务,需要50万元,张某1也同意了。她记得通过微信给张某1发过房屋产权的照片,但是房屋具体是谁名下不知道,这笔钱按照张某1的要求扣除3%的利息,钱先打到她的账户上,她再按照XX龙的要求打给曾某。2014年6月26日前几天,XX龙告诉她有一笔上海银行天津分行的垫资业务,需要700多万元的垫资款,毕某等人凑了点钱,还差220万元,让她问问有没有人做这笔垫资,XX龙通过微信给她发了需要垫资的企业资料,她联系了张某1,通过微信把XX龙发给她的企业情况、企业执照、工厂照片、上海银行天津分行的审批通知书等资料发给了张某1。她的微信昵称是碧海蓝天。张某1提供给公安机关的2014年6月23日通过微信发送的鼎亿公司的工厂图片以及公司相关资料是她发送给张某1的。她没有修改过这份批复的内容。张某1分几笔一共凑了190万元。XX龙把这笔190万元用在什么地方她不知道,XX龙开始说办这个倒贷业务,后来还不上钱,才说是拿走做其他业务了。2014年9月23日张某1写了一个结账说明,证明XX龙将5万元通过她打给张某1,算是190万元那笔的借款利息。她提供了提供XX龙的用款说明、XX龙向她借款20万元的借条、张某1出具的结账说明。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到云龙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帮公司转账,接待客户,打印借款合同。云龙资产公司没有财务记录,有时候签的借条就放在保险柜里,钱还了之后再把借条撕了。2014年XX龙让他带着张某1去时代广场曲某的君正科技公司刷过钱,张某1的钱打入XX龙指定的账户。2014年8、9月份他经常见到张某1来麦收大厦的云龙资产公司找XX龙要钱,后来知道XX龙通过周某介绍找到张某1,以上海银行一笔倒贷业务找张某1借款190万元。XX龙找张某1借的190万元用在什么地方他不知道。他在XX龙公司处理过转账业务,每一笔都是按照XX龙的指示办的。曾某也在云龙公司做业务,把钱借给XX龙做业务吃利息。2013年至2014年曾某曾把自己的农业银行卡的网银盾放在云龙公司使用,由他、XX龙或者曾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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