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刑初113号(6)
23、民生银行开户明细、交易明细,证实曾某在民生银行申请了两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4218……0179、5522……2511。曾某名下4218……0179的信用卡在2014年6月30日转出至6228……3635账户298510元;同日转入天津市红喜福婚纱店账户298500元,后该笔款项随后转出。
24、农行交易明细、业务凭证、房地产抵押清单、个人借款凭证,证实张某4名下账号为2401……4523的账户在2014年6月27日收到XX龙6228……6364账户转入的45.97万元,2014年7月4日张某4提前偿还房屋贷款454205.88元。2010年3月3日张某4以购买懿德园20-2-201房屋为由向农业银行贷款48万元。还款账号为6228……4275。
25、连带债务责任承诺书三份,证实张某1与XX龙、周某关于2014年6月10日、6月20日、6月26日的借款共签署了三份“联带债务责任承诺书”。其中(1)2014年6月10日的承诺书内容为XX龙、周某因经营业务需要,共同向债权人张某1短期拆借50万元,共同承诺该款项使用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之前)。不可延期(含任何非不可抗力理由),该款使用相关费用(含服务费及手续费)共计15000元。该费用借款时预付,结算时一并结清本金。(2)2014年6月20日的承诺书内容为:XX龙、周某,因经营业务需要,共同向债权人张某1短期拆借45万元,共同承诺该款项使用时间为2个月(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之前)。不可延期(含任何非不可抗力理由),该款使用相关费用(含服务费及手续费)共计27000元。该费用分两次结算:首月结算13500元,其余部分根据使用情况与本金另结算。(3)2014年6月26日的承诺书记载内容为:连带责任承诺人XX龙、周某,应经营业务需要,共同向债权人张某1短期拆借190万元,共同承诺该款项使用时间为12日以内(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7日之前)。不可延期(含任何非不可抗力理由),该款实际使用相关费用(含服务及手续费)起始时间、计算原则、结算方式如下:一、试用期分两笔计算:第一笔130万元费用计算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7日前;第二笔60万元费用计算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7日前。二、使用费用计算,按照计算起始时间至终止时间,拆借总款额的千分之二每日计算。三、使用费用结算方式为,在该款结清日(2014年7月7日前)一并结清。
26、微信截图照片,证明2016年4月被害人提供微信昵称“碧海蓝天”2014年6月23日发送的微信照片,包括房产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厂车间的照片,并在同日发送微信对话“553万总还款额,客户现在手里有330万,咱们凑220万就够了,周期在10天左右,明天出批复,是不是承兑汇票还不确定,等放款时再说。”在2014年6月24日发送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审批通知书。同日发送周某名下4367……7922的建设银行卡图片。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张某1与碧海蓝天通过微信联系,催要欠款。
2016年10月被害人提供内容为微信昵称为“碧海蓝天”在2014年6月9日、6月16日分别发送的房地产权证图片(图片内容不清),以及朱某名下产权证图片、郑某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地产权证图片。
27、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审批通知书、上海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五份,证实2013年6月26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553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25日;2013年7月16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447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2014年6月27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68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2014年7月8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51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2日鼎亿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67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上海银行天津分行关于鼎亿公司的贷款情况共有审批通知书三份,分别为2013年6月21日小企业审批[2013]20130672510024号、2014年6月23日小企业审批[2014]20140672510021号、2015年6月24日贷审[2014]2015067251X016号。其中2014年6月23日的审批通知书记载要求共4项,第2项:放款前,受信人要以书面形式承诺,未经我行同意,不再他行对抵押物设定第二顺位抵押,同时办妥合法、合规的担保手续。
28、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张某1名下农业银行6228……0173账户2014年7月23日收到网银转账13500元;2014年8月26日收到网银转账133200元;2014年8月28日收到转账50000元。
29、结账说明,证实张某1在2014年9月23日出具结账说明,其内容为:收取周某付结人民币5万元,至今为止190万元借款利息已结至2014年8月26日已清。8月27日以后按照3%日双方另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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