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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13号(7)
7、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上海银行天津分行中北支行工作,2011年通过朋友认识了XX龙,XX龙是云龙资产公司的老板,后来通过XX龙认识了王某1。2014年XX龙陆陆续续找他借钱,但现在还欠他四五十万元。2014年上海银行华苑支行的尹某联系他,说鼎亿公司的续贷款快到期了,银行已经审批完了,需要从外面找点钱先还给银行,再让银行把贷款放出来。他就联系了XX龙,按照XX龙的要求,找尹某要了上海银行批复,通过微信把批复发给XX龙,XX龙看了之后说做不了。他就回话给尹某,这件事尹某和XX龙都没再找过他。2015年底2016年初,张某1找到他说XX龙利用上海银行的批复找她借钱没还。他打电话问XX龙,XX龙说钱用在别的业务上了。通过对比公安机关从上海银行天津分行调取的审批通知书,发现审批通知书与照片的第二点内容不一样。
8、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他在云龙公司碰到周某带着张某1找XX龙要钱,后来张某1经常来云龙公司找XX龙要钱。XX龙有时候需要钱的时候找周某,周某做中介从外面找钱给XX龙使用。XX龙找他借款大约110万左右,他名下的两套房产抵押款740万元也让XX龙拿走了。2013年他把自己的建设银行、农业银卡网银盾交给王某1让XX龙使用,建设银行的账户一直是XX龙使用,农业银行的账户他自己也用。两张银行卡一直在他手里,偶尔会借给XX龙使用,他再拿回。农业银行卡有短信提醒,建设银行卡因为后来他和XX龙闹翻了就不用短信提醒了。2014年6月10日至6月26日他名下建设银行卡转入和转出款项情况他都不清楚。XX龙和张某4在2014年9、10月份离婚了,听说离婚时XX龙在离婚协议上承担所有债务。
9、证人韩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韩某2找他借款四、五十万元,说过十天还款。到期后韩某2没有还款,让他到麦收大厦找韩某2,他见到一个叫大龙的男子,韩某2让大龙赶紧还钱,他才知道他的钱是大龙用的。2014年6月26日他的农业银行卡收到30.79万元,然后韩某2打电话说钱还清了,他就把借条给韩某2了。经过辨认,大龙就是被告人XX龙。
10、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XX龙陆陆续续找他借钱,目前欠他300多万元,他已经向法院起诉。云龙资产管理公司是XX龙的公司,在河西区麦收大厦办公,2013年开始干的。王某1在XX龙的公司上班。2014年4、5月份XX龙说要做一笔上海银行垫资业务,需要50万元,他找韩某1借了50万元左右,把50万元转给XX龙尾号6364的农行卡上。后XX龙陆陆续续通过他还给韩某1大概20万元,2014年6月韩某1找他要钱,他让韩某1到麦收大厦找他,让XX龙把钱还给韩某1。2014年6月下旬XX龙打电话说欠韩某1的30多万元已经给韩某1转过去了,他打电话告诉韩某1,把这笔50万元的欠条撕了。2013年夏天他在XX龙的公司见过周某,2014年周某经常找XX龙,周某有时候拿着贷款的文件找XX龙垫资投钱,有时候周某带人来XX龙公司谈贷款垫资的事情。2015年夏天XX龙被典当行的人弄走,公司就停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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