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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13号(8)
11、证人曲某的证言、卡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通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XX龙。2014年6月XX龙找他借20多万元,他说自己没钱,XX龙又说让王某1带人来他的公司刷POS机,让他先把钱垫上,明后天这笔钱就到账,他就答应了。当天下午,王某1带着两个女的来到他的公司天津君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刷卡,数额221370元。其中一个女的是张某1,另外一个女的听张某1说叫周某。张某1当时刷的卡是一张河北银行的卡。刷卡的钱张某1说转到王某1指定的XX龙6228……6364农业账户。后来他用自己的中信银行卡给分四笔转了上述账户221370元。过了二三天,张某1的这笔221370元转入他的君正科技公司账户,他又转入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
1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他通过朋友杜冰认识了XX龙,他和XX龙之间没有借贷关系。2014年杜冰找他借了100万元,短期借款,也就是用二三个月,到期一直没还。2014年夏天他找杜冰要钱,杜冰带着他找到XX龙,然后他陆续收到手机短信提醒,他的账户一共收到75万元,但是从哪个账户打过来的想不起来了。2014年6月29日至30日从XX龙和王某1的账户分别转入他的账户共计50万元应该就是杜冰的还款。
13、证人张某4的证言、完税证明,证实她是XX龙的妻子,2014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时XX龙有套位于津滨大道懿德园17-1-601房产,XX龙还有两辆车,一辆是在2012年底或2013年年初全款购买的白色途观,裸车价格27万元,一辆是2014年贷款购买的黑色宝马X5系汽车,裸车不到100万元,这两辆车都在她名下,这两辆车全部抵押了,抵押给谁她不知道,听说已经被查封。她自己名下有套懿德园20-2-102房产,这套房产是她父母在2000年购买的,在她哥哥张文名下,2010年过户到她名下。
1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0日他过朋友认识了王某1,他到王某1的公司,还见到一个叫阿龙的男的,他当时向王某1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用自己名下南开区白堤路白堤东里法人房产做抵押,6月20日他把房某给王某1后,当天从王某1尾号3512农业银行卡转入57万元进入他的尾号为8178银行卡里。3万元算是上打息,他给王某1打了60万的欠条,后来这笔钱三四个月就还了。
15、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实曾某名下卡号为6217……0556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4年6月9日收到张某14367……3189账户转入的48.5万元,同日该笔款项转入王某16228……3512账户。曾某上述建行账户在2014年6月20日收到周某4367……7922账户转入的43.65万元,同日该笔43.65万元转入王某16228……3512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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